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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6, 2024 3:19:15 GMT -5
是不够的,而是与他所处的情况有关的残疾人或受伤者见面,这可能对他构成危险[40]。陪伴作者的人不能被排除为被动主体,因为对规范的正确解释考虑到受保护的法律利益,使我们相信有必要将受到伤害或威胁的人视为被动主体当游客遇到任何危险时,有人陪伴而该人却未能提供必要的帮助,这种情况就是游客在发现自己受伤、残疾或受到任何危险威胁时,其旅伴却没有提供帮助的情况。 当该人的身体受到损害而无法提供所需的帮助时,该人就会受伤;当她无法自由地利用身体活动来获得援助时,她就被认定为残疾;当自然事实或人为行为威胁其物理完整性时,就会受到任何危险的威胁[41]。 关于该数字所指的危险,它必须是具体的、当前的,并且必须影响到人。 认为“危险威胁到人就足够了,无论该危险的性质如何,因此,不仅表明了对生命的危险,而且还表明了可能影响人身,包括自由的任何其他危险”[42 ]。我们认为,只要危险最终 垃圾邮件数据 与被动主体的生命或身体完整性有关,这就是可接受的。 加西亚·阿尔贝罗 (GARCIA ALBERÓ) 认为,危险必须客观地事前适当地影响生命、身体健全和自由。危险的严重程度可以让您了解当前或即将发生的损害的性质。因此,另一方面,“即将发生的对人身完整的轻微损害——例如轻伤——没有足够的理由产生提供刑事制裁援助的义务” [43]。 就危险程度而言,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是足够的,因此只有在绝对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下,提供帮助的义务才会被排除[44]。 在结束之前,值得简要提及“自我危及”情况下的无助感。关于这个问题,该学说的结论是,当主体自由且负责任地将自己置于明显且严重的危险中时,并不存在无助感[45]。总之,对于行为人自由且负责任地接受的风险情况,不能指控不予协助罪[46]。 例如,在暴力运动的实践中,例如橄榄球、拳击、登山、赛车等,就证实了这种情况。在一般民众“假定”的危险活动的实践中,如斗牛,其中存在一定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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